检察听证会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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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检察听证会简要

    魏星诉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受理立案审查,因申请人提出召开检察听证会申请,经该院检察长批准,本案检察听证会于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9:30时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212会议室召开。该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该院联系电话:01059907439(38)。
    检察院设定听证事项:
    一、上海市司法局是否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包括对鉴定意见审查);
    二、 上海市司法局不召开听证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司法部不召开听证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追加司鉴院、鉴定人为本案第三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副检察长田向虹。
    参与听证会的检察人员有:
    本案承办检察官刘京蒙、检察官助理夏璇、书记员二人。
    参与听证会的听证员有:
    一、袁丽 北京法大科学鉴定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二、唐灿 北京市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
    三、李峰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处长(2021年7月8日下午电话通知临时更换听证员李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主任周容)。
    参与听证会的当事人有:
    一、申请人魏星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二、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委托代理律师;
    三、被申请人司法部工作人员及委托代理律师。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
    经检察院批准的新闻采访人员三人左右。
    特别说明:
    本次检察听证会全程录音录像,禁止旁听(有公民申请旁听被拒)。
    检察听证会议程:
    一、 由主持人介绍检察听证议程;二、由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简要;三、由申请人陈述意见;四、由被申请人陈述意见;五、由听证员提问;六、休会(听证员合议);七、复会(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八、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九、听证会结束(由听证员、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第二部分  检察听证会过程

    第一节 申请人关于非听证事项的陈述申辩意见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及检察官的各位同事、院领导:申请人魏星因身体健康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今天的听证会,我作为申请人魏星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检察听证会,我代表申请人魏星和他的母亲汪末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你们提供今天这个检察听证会平台,使我有机会代表申请人全家向监督机关及各位与会听证专家陈述我们的申辩意见。谢谢!
    尊敬的袁丽教授、尊敬的唐璨教授、尊敬的周容主任,我代表申请人全家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本次听证会,聆听申请人一家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谢谢!同时,申请人全家也衷心希望各位专家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检察机关作出最终检察决定提供宝贵的听证意见。谢谢!
    检察官、各位听证专家,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理由有三个:一是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二是一、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三是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违背立法本意。
    今天的听证会,虽然没有关于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听证议题,但是,申请人坚持认为,陈述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这是申请人的基本诉权,也是申请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原始初心。为此,申请人恳请检察官、各位听证专家能够尊重申请人的诉权,并给予申请人最后陈述申辩意见的机会。至于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是否纳入今天听证会的议题,这是检察官及各位听证专家的权力,由你们来决定。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是审判长在法庭调查事实尚未查清、在证据没有得到全面质证的情况下,强迫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与法庭最后陈述。这一事实,在一审庭审笔录第18页第17~26行、第19页第3行、第26行、第20页第3~7行、第21页第23~26行有明确记录。
    二审法院程序上有二处严重违法问题:一是合议庭组织不合法;二是证据没有组织质证。
    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二审庭审笔录第一页记录,本案合议庭三位成员中有一位法官(胡林强)不是本案合议庭成员。据本案承办检察官调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是:本案书记员在准备庭审笔录时发生笔误,将韩勇法官的名字错写成胡林强的名字。申请人对这样的调查结果不予认可,要求承办检察官调取本案二审庭审直播录音录像视频进行复核,但承办检察官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提供本案庭审直播录音录像视频,我们也无法调看该视频”。为此,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上午(也就是昨天上午)亲自前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要求调看本案庭审直播录音录像视频,但该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却称,庭审直播录音录像视频没有归档,需要找该案书记员高原联系,该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01084773379,申请人一家全天拨打该电话,电话虽然打通了,但始终无人接听。显然,申请人要求调看本案录音录像视频的合理要求被无理拒绝。
    各位检察官、各位听证专家,根据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争议双方,持有证据一方无理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推定争议另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本案,应当推定二审法院合议庭组织不合法。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7条第(1)项规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应当作出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检察决定。
    二审法院在证据举证有效期限内收到上诉人邮寄提交的八份证据,这些证据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委托书》、《询问笔录2016》、《询问笔录2019》、《鉴定人执业资格信息》、《病历书写者执业资格信息》、《司法部答辩状》。上述八份证据,申请人在一审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过,但一审法院既未组织质证,也未予以采信(见原审行政判决书第8页第11~26行、第11页第11~14行记录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上诉人对一审程序已经认定的证据仍然有争议的,二审程序中仍应组织质证。但是,本案二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提交的八份证据只字未提,二审庭审笔录中也没有对这八份证据进行质证的记录。
    以上,是申请人关于一、二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辩与陈述意见,是否纳入今天的听证议题,请各位检察官听证专家决定。

    第二节  申请人关于听证事项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申请人关于第一个听证事项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上海市司法局没有全面履行职责、没有查清事实的问题。
    首先,申请人要申明一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争议事实,并不包括上海市司法局对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
    申请人与上海市司法局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的焦点在于上海市司法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偏听偏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一面之词,在作出投诉答复意见之前,拒绝征求并听取投诉人的申辩与陈述意见。其所作投诉答复意见的主要事实依据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单方面意见。申请人不服。
    其次,申请人与上海市司法局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认为,鉴定人故意隐匿了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文检鉴定书》,而鉴定人称,《文检鉴定书》不是鉴定材料。上海市司法局认同鉴定人的答复意见。
    二审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10~12行有记录“鉴定人称,武检技(1998)168号《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文检鉴定书》在鉴定时已由桥口法院提供给司鉴院,但不属于本鉴定所需材料”。
    根据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签订的《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人刘瑞钰接受调查询问的答复,《文检鉴定书》)就是本鉴定事项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关于《文检鉴定书》不属于本鉴定所需材料的答复意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故意使用未经患方当事人认可的虚
    假鉴定材料《武汉市第一医院汪末珍住院病历》,鉴定人称,《住院病历》是改动、笔误、真实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上海市司法局认同鉴定人的答复意见。
    二审行政判决书第7页第5~9行有记录:“经查,鉴定人称,鉴定人全面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经医患双方(召开听证会)确认的所有鉴定材料,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进行鉴定。检材上改动部分跟整个病史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符合性,改动部分显然是笔误,可以作为鉴定依据”。鉴定人在《询问笔录》(2016)中称:“我们认为,这个材料是真实的,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没有虚假鉴定”(见2016《询问笔录》第4页第15~16行)。
    申请人认为,鉴定人的上述答复意见均为鉴定人的单方主观意见,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
    第一、鉴定人没有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供她们使用的鉴定材料是经患方确认的依据(上海市司法局没有提供鉴定人召开听证会的《听证会笔录》)。
    第二、鉴定人的答复意见自相矛盾。鉴定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一方面说自己全面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鉴定材料,另一方面又承认自己没有审查鉴定材料《文检鉴定书》。
    第三、鉴定人对病历真实性的判断意见全部是鉴定人自己的主观判断意见。其对病历是改动、笔误、真实的判断意见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且这些主观判断意见与鉴定材料《文检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
    由此可见,鉴定人是明知道《住院病历》中有涂改、伪造问题,但仍然坚持以其作为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其鉴定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故意进行虚假鉴定。
    真实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鉴定人的确在鉴定之前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在鉴定人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上表示,医院方提交的《住院病历》中涂改、伪造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申请人向鉴定人出示了《住院病历》中有涂改、伪造的依据《文检鉴定书》。当时,鉴定人范利华表示:“如果剔除病历中的涂改、伪造部分,我们将无法进行鉴定”。患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范利华回复的意见是:“是否能够进行鉴定,这是鉴定机构的权力,由鉴定机构决定,患方无权进行干预,但是,如果你们鉴定机构决定受理本次鉴定申请,那就必须剔除病历中的涂改、伪造部分,具体来说,病历中的《分娩记录》是涂改、伪造的虚假病历,不能用。因为,它不是医师书写,见鉴定结论(3)、(4)。《临产记录单》、《临时医嘱单》、《婴儿出生记录》是伪造的虚假病历,不能用。因为,它们都不是医师书写。见鉴定结论(5)、(6)、(7)”。
    申请人认为,上海市司法局认同鉴定人的答复意见缺乏以下证据支持:
    1、上海市司法局没有提供鉴定人召开听证会的《听证会笔录》证据。在投诉答复意见书中,上海市司法局多次提到鉴定人组织召开了听证会,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材料是经过医患双方听证认可的。但上海市司法局却始终没有提供听证会笔录。因此,申请人对鉴定人的答复意见是不予认可的,上海市司法局的答复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2、上海市司法局只提供了对鉴定人刘瑞钰的调查询问笔录 ,没有提供对鉴定人范利华的调查询问笔录 。因此,申请人认为,上海市司法局没有全面履行调查取证职责。
    (三)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行政争议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
    一审法院在行政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是“被投诉人司鉴院,投诉事项为司鉴院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签订委托受理合同”。
    前述事实充分证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行政争议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一审法院审判长韩继先这是故意将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的事实作为认定本案争议事实的依据。其审判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行政枉法裁判。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上海市司法局在本次投诉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第123号第十六条规定,没有全面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其所作《投诉答复书》严重违背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二、申请人关于第二个听证事项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上海市司法局不召开听证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多次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但是,上海市司法局即使在延期调查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召开听证会,在作出于投诉人不利的答复意见之前更没有征求和听取投诉人的申辩与陈述意见。
    申请人提出召开听证会申请,主要是希望上海市司法局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全面、客观、公正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听偏信,仅凭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一面之词而作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答复意见。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法律法规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第123号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三、 申请人关于第三个听证事项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司法部不
    召开听证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向司法部提出了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但是,司法部在延期复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不召开听证会,在作出于申请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没有征求与听取申请人的申辩与陈述意见。
    和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理由一样,申请人希望司法部在复议过程中能够全面、客观、公正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不偏听偏信,仅凭被申请人一面之词而作出不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本案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所查明的事实,本行政复议申请案的具体情况是本行政复议申请案具备召开听证会的条件,根据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司法部应当召开听证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四、申请人关于第四个听证事项的陈述与申辩意见:申请追加司鉴院、鉴定人为本案第三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司鉴院及鉴定人在本行政争议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是被投诉的行政相对人。上海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投诉其故意进行虚假鉴定的调查处理结果将会对司鉴院及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而重大的深刻影响。同时,上海市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多项是司鉴院及鉴定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无论是从权利义务角度看还是从查清事实的角度来看,合议庭都应当追加司鉴院及鉴定人为本案第三人。
    法律法规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第123号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魏崇敏
               2021年7月9日星期五上午

    第三节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总之,都是反对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要求检察院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之类的意见,具体内容需要调看听证笔录,因检察官不让申请人复制听证笔录,所以,此处只能作总结性的概括记录。

    第四节  听证员提问
    袁丽教授向申请人提问:请申请人陈述一下魏星出生前后脑瘫病史过程。
    申请人陈述:魏星生前产检为顺产,临产后下午住进医院,当天深夜出生,出生时,产房没有值班医生,只有一名年轻护士,年轻护士长时间四处寻找值班医生未果,最后,只好由她一人将魏星接生出来,出生后没有哭声,年轻护士只对魏星的母亲说了一声:“你生了一个男孩啊”,说完抱着魏星就冲出了产房,只留下产妇一人在产床上,秋天的夜晚,天气已经有些寒冷了,魏星的母亲在产床上呻吟:“我好冷啊”,可医院没有任何人来看护她,只到天亮,当上班的医护人员推开产房大门时,才发现产床上还躺着一个产妇。这才手忙脚乱的用推车将产妇送回病房。魏星出生后七天未与家人见面,当家属要求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医院始终拒绝办理出院手续,为此,魏星的父亲还和医院大吵起来,最后,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表示,你们要出院也行,但是医院没有出院小结给你们。魏星父母不假思索地说,没有出院小结就没有,只要让我们出院就行。因为,魏星出生前检查都是顺产,家人根本就没有往坏处去想。回到家后,左邻右舍邻居前来探望,其中一位老太婆抱着魏星看过后自言自语到:这伢背上怎么都是青紫的哟。说完后,眉头紧锁轻轻放下婴儿一言不发的离开了,事后,太婆对我们说:我早看出你这伢有问题,当时怕你们不高兴,没敢说。魏星出生后,其生长过程和正常新生儿的发育过程完全不一样,正常新生儿一般来说都是三(月)盘、六(月)坐、九(月)会爬,可魏星到了一岁多还像个肉伢软绵绵的。经武汉市儿童医院诊断,魏星患的是脑瘫,经询问母亲出生过程,诊断医生说这是接生医院过失造成的后果,我们医院给你们夫妇出证明,你们可以再生一个小孩。后来,我们来到北京天坛医院求医,诊治医生了解情况后告诉我们,你们这是接生医院过失造成的后果,这种病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医院可以医治好,凡是宣称可以治疗好的话,都是骗人钱贱的鬼话。如果你们要打官司,可以去找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拿到鉴定结论后,直接和医院打官司。为此,我们找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经该鉴定中心张益鹄教授鉴定,结论为医院全责。拿到鉴定结论后,我们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接生医院给予民事赔偿,在诉讼中,接生医院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结果,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结论为魏星现状与医院诊断治疗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人故意以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申请人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投诉,由此引发现在的行政诉讼。
    唐璨教授对上海市司法局的提问:申请人提到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材料并未经过患方当事人认可,鉴定人又说她们是召开了听证会的,
    那么,你们应该是有听证会笔录的,如果没有听证会笔录,也应该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个事实的,你们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呢?
    上海市司法局回答:鉴定材料由委托人决定,而不需要患方当事人认可。
    (注:这个答复意见完全改变了其在投诉答复意见中所说的“经医患双方听证认可”的答复意见)。
    周容副主任对申请人提问:原民事诉讼程序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是否进行过质证?
    申请人回答:质证过。
    (注:申请人当时没有回过神来,事实上,周副主任这个问题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联性,因为,原审法院对鉴定人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民事法律关系,质证的意义在于审查鉴定意见在程序和实体上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质证的结果即使是鉴定人存在违法问题,原审法院也不会直接对鉴定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充其量就是不采信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而申请人对鉴定人的投诉则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查的目的是审查鉴定人在鉴定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若是有违法违规问题,则要对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于委托法院是否采信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这不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范围之内)。
    田副检察长对上海市司法局问了一个问题:你们应该有委托人对鉴定材料的意见啊?
    上海市司法局回复:我们确实调查了原审法院的卷宗,也有委托人的委托意见,但这些内容是保秘的不能对外公开。

    第五节  休会(听证员合议)
    时间已经是中午12时,休会小插曲:被申请人一方有一委托律师表示自己下午有事,不能继续参加听证,如果不允许他请假,请检察长将他从本次听证会中除名 。

    第六节 复会(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及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员袁丽发表听证意见: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鉴定人没有做虚假鉴定。
    听证员唐璨发表听证意见:复议机关不召开听证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听证员周容发表听证意见:上海市司法局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各位听证员的听证意见都很简短,虽然说有的听证员说得多一点,但我这里仅记录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田副检察长宣布:下面进入当事人最后陈述,请当事人不要重复前面已经发表过的意见。
    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根据听证会被申请人的陈述,本案申请人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很多。然而,一、二审法院所认定与查明的事实恰恰是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争议的投诉事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一个也没有查清。
    关于上海市司法局认定鉴定人使用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的意见,申请人认为,从上海市司法局向法庭提供的公开证据来看,是鉴定人故意使用虚假鉴定材料进行虚假鉴定,而不是委托人没有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如果说,委托人在私底下对鉴定材料向鉴定人作了什么特别指示,由于这些证据,上海市司法局并没有向法庭提交,更谈不上在法庭上质证。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凡未经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都是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对于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人对鉴定材料有具体意见但属保秘内容的意见,申请人是不能予以认可的。同时,申请人特别指出,所有暗箱操作不能见人的证据,都是执法机关当权者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的犯罪证据。如果申请人不能得到公正对待,申请人必将继续坚持斗争到底,只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止。
    被申请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申请人监督申请的检察决定。
    田副检察长宣布:休会。请听证员、当事人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听证员、被申请人签字后离开。申请人仔细阅读检查听证笔录,发现有些错别字进行了现场纠正。当时,由于时间仓促,根本无法判断听证会记录内容是否完整,但事后回忆,听证笔录中,申请人有些关键性意见没有得到如实记录。这已是后话了。
    签字期间,田副检察长与申请人进行了简短交流,对申请人进行了心理安抚之后,她就去忙工作去了(午餐也没有顾得上吃)。
    田副检察长走后,由承办检察官与其助理陪同申请人办完笔录签字手续。之后,由承办检察官将申请人送到检察院大门之外后返回。
    走出检察院大门,时间已经是下午3点左右,此时的北京,艳阳高照,天气炎热,申请人站在检察院门口取出背包中的干粮,迅速吃了起来。随后,电话通知远在海南的小儿子赶紧购买返程车票。
    申请人在东三环中路,乘地铁7号线直达北京西站。买了G505次列车,申请人于当日晚上9点左右回到武汉家中 。
    至此,本次检察听证会实况全部记录完毕。申请人对此次检察听证会不作任何主观判断与评价,一切是非曲直留待世人或后人评判。相信历史会见证一切。申请人在此只想表明一个观点:我们的社会需要契约精神,法律法规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订立的契约,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对契约的一种违背,都应当按契约的约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一切不按契约约定执行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背叛,这样的个人或组织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敌,都必将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唾弃与遗忘。我坚信,历史一定会给出最正确的答案。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全社会成员的不公。无论你是什么人,只要你摊上事,结果都将和申请人一样(即使你在体制内,也绝不会因此而例外 )。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得到社会公平待遇,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即必须彻底改变社会现状,这是唯一的途径,没的选择!

           作者:  脑瘫儿魏星的父亲魏崇敏
                2021年7月11日星期日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