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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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魏星,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一级脑瘫残疾人,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邮政编码430074。
    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系魏星的父亲,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山外山小区,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74。
    其他当事人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魏力,职务:院长,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15号,联系电话 027-85855908,邮政编码430022。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事由:原审法院伪造证据来源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监督请求:
    一、依法审查并认定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伪造证据来源法律事实;
    二、依法作出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检察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5月16日两次前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档案室阅卷(案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2004】硚民一重字第1号)。阅卷中,申请人发现本案档案中《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以下简称《复议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的证据来源是伪造的法律事实(该证据在该案档案第一册第122~123页原、被告举证材料目录中)。
    根据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记载(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3行),《复议意见书》为原告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而本案证据与事实证明(附本案证据收据、证据清单、法庭审理笔录、判决书),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该组证据。
    显然,《复议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是原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原审法院伪造的法律事实。
    虽然,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被上级法院所作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武民终字第320号所撤销,但本案生效判决书【2004】硚民一重字第1号仍然采信了证据《复议意见书》。因为,本案重审判决的依据是《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书证审查意见书》(司鉴中心[2002]活鉴字第836号),经对提供该书证审查意见书的鉴定人的质证,本案争议的鉴定材料《汪末珍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是由硚口区人民法院根据《复议意见书》的复议意见予以审核认定的(法庭审理笔录记载了鉴定人的质证答复意见)。
    原审法院伪造《复议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是原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事实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严重侵犯与损害了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现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请贵院依法受理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为盼。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魏 星
    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魏崇敏
                    2023年7月16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复印件一组(申请人残疾人证与户口薄复印件);
    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复印件一份;
    5、《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硚民一重字第1号复印件一份;
    6、《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武民终字第320号复印件一份;
    7、《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武民二终字第450号复印件一份;
    8、申请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9、申请人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
    10、关于审判人员伪造证据来源法律事实的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一组(共八份证据);
    11、本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伪造证据来源法律事实的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提交人:魏星、魏崇敏  提交日期:2023年7月16日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主要内容 证明目的 证据来源
    证据一 《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魏崇敏、汪末珍:..一、原始病历具有真实性,两处更改不影响对该病例的医疗技术鉴定。...
    证明原审法院的审理采信了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第一册122、123页)
    证据二 证据收据 今收到魏星诉武汉市第一医院案当事人魏星提供有关此案诉讼证据共十五份:1、汪末珍产前检查报告...... 证明申请人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本案诉讼档案中未保存本证据)
    证据三 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共计16组)(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庭上出示)1、原告母亲汪末珍产前检查报告...... 证明申请人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中第三册第26页)
    证据四 法庭审理笔录2002年3月19日 ......审判长:原告举证。
    原告:①产前检查报告...... 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向法庭提交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第一册第190~194页)
    证据五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书证审查意见书(司鉴中心【2002】活鉴字第836号 ......委托机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检鉴定材料:委托书一份,卷宗一册,病历复印件若干...... 证明本案判决的依据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当事人有争议的病历(汪末珍住院病历)。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档案第一册第24~26页)
    证据六 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委托单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鉴定材料:病历、卷宗一册...... 证明本案判决的依据书证审查意见书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由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病历与卷宗一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本案诉讼档案第一册)
    证据七 鉴定委托书 ......中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附:1、(2001)硚民初字第686号卷宗一册;...... 证明本案判决的依据书证审查意见书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是由硚口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卷宗一册。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本案诉讼档案第一册)
    证据八 法庭审理笔录2004年4月8日 ......范:病历真伪由法院审查,病历是他的。记得原告当时说的是部分真实。这份病历是他的,应由委托机关负责......范:应该由法院查证...... 证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采信了湖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魏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复议意见书》鄂卫医鉴(1999)1号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本案诉讼档案第163
    、164、171页。